近年来,医患关系中更多地强调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在各种情况下,针对某个人的基因组的研究治疗或诊断均应得到其事先自愿和明确同意,如有关人员不能表态,则应由法律从其最高利益出发予以同意或授权。每个人均有权决定是否要知道一项遗传学检查的结果及其影响,这种权利应受到尊重。世界医师协会关于患者权益的里斯本宣言规定:患者有权知道攸关自主决例如,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我国台湾地区医师伦理规范规定,医师对于诊治之病人应提供相关医疗信息,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其病情治疗方针及愈后情形定的相关信息,对失去意识的患者必须寻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除非患者曾有明确的表达,否则,在危机的状态法定代理人不可得时,可将患者的同意视为当然这样,如果患者明确要求医师不得向任何人特别是其家庭成员披露任何有关的基因医疗信息,那么,医师对第三人的警告和披露就会与这一自主决定发生冲突。由此,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就产生了。
何卫安 2021-09-05 04:25
这个要协调好,政府,医疗研究机构,病人之间的开发者_高级运维各种关系。首先,肯定要以病人为中心,不可随意侵犯病人隐私。其次,政府要出台好相应政策,以免造成市场紊乱,难以收拾。再有,医疗机构要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按章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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