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依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根据单位性质采用不同方式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开发者_C百科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个人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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