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住的、不是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合理适度,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保持房地产融资稳定有序
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坚持“两个坚定不移”,对国企、民企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稳健、主业突出、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应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与集团控股公司的风险,在确保债权安全和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项目主办银行和银团贷款模式,加强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的全过程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支持个人住房贷款的合理需求。支持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用状况,在城市政策下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新市民住房金融服务,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的新市民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标准,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提高借款还款便利性。
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持续稳定。
支持合理延伸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确保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在商业原则基础上自主协商,通过展期存量贷款、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积极支持,促进项目竣工交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来六个月内到期的,可允许超出原规定展期一年,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应与之一致。
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专业增信机构为整体财务健康、短期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债券发行人和持有人提前沟通,做好债券兑付资金安排。按期支付确有困难的,通过协商做出合理的延期和置换安排,积极化解风险。支持债券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回购债券。
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的融资稳定。鼓励信托等资产管理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转型,在严格执行资产管理产品和风险防控监管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和租赁住房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在专项贷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贷款和追加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以个人住房贷款融资为主的商业银行或由其牵头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贷款支持项目提供追加配套融资支持,促进化解个人住房贷款未还风险。
对于剩余价值的销售收款,既可以涵盖专项贷款,也可以涵盖新的配套融资项目,剩余价值的开发者_如何转开发销售收款不能既涵盖专项贷款,也可以涵盖新的配套融资项目。但明确设立了新的配套融资和专项贷款配套机制安排及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的前提下积极提供新的配套融资支持。
新增配套融资的贷款承担主体应与专项贷款支持项目的实施主体一致,项目的资产负债应由地方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已制定“一楼一策”实施方案。商业银行可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下新设“专项贷款融资”子科目进行统计和管理。配套融资原则上不超过相应专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销售货款应存入在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项目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提供新的配套融资的商业银行共同管理。根据“后进先出”的原则,项目剩余价值的销售货款应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贷款。
根据本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对发放给专项贷款支持项目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内不得降低风险分类;新老债务断绝后,借款人按合格借款人管理。新发行的配套融资情况不佳,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调查的,可以免除责任。
三是积极配合受困房地产企业的风险处置。
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的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安全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M&A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收购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自身在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房地产企业等进行协商。加快资产处置的风险缓释模式。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合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以房地产项目M&A为主题的金融债券。
积极探索市场支持方式。对部分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帮助推动一企一策复工、交付项目。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破产管理人、重组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步探索设立基金等方式化解困境房地产企业风险,支持项目竣工交付。
四、依法保护住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对因疫情住院或隔离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因疫情失业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变更或解除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财政在
切实保障延期贷款的个人信贷权益。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安排发生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应当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整信用记录提交,提交的信用记录应当调整。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信用信息异议,依法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第五,分阶段调整部分理财政策。
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政策的过渡性安排。对于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
分阶段优化M&A房地产项目融资政策。相关金融机构要用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适用于各大商业银行和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房地产金融管理政策,加快房地产风险市场化。
不及物动词加大对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
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具有独立法人经营、业务边界清晰、在房地产领域具有专业投资和管理能力的自持产权式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设计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积极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各类主体购买、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住房租赁提供金融支持。商业银行向持有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合格证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发放的相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商业地产转化为经济适用房。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证明后,适用银行发布的贷款期限、利率等保障性租赁贷款相关政策。
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信用债、担保债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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