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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如何解决?情侣发红包是赠与还是借贷?北京法院审理多起案件?

开发者 https://www.devze.com 2024-01-28 07:25 出处:网络 作者:运维技巧
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作为我国传统习俗,彩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一对新人的美好祝愿。但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引发社会热议。

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作为我国传统习俗,彩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一对新人的美好祝愿。但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引发社会热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并完善了彩礼返还原则。近日,北京法院判决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

婚礼半年后离婚 法院判决彩礼退还一半

家住北京通州的小龙和小慧于2021年3月登记结婚,但举办婚礼半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没有感情基础,就开始彻底分居。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支付的16万元彩礼、价值774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以及价值一万余元的婚戒;男方还主张举办婚礼时亲友给的6万元礼金女方收取后据为己有,也要求女方返还。

法庭上,女方认可16万元为彩礼,但对彩礼、手机、婚戒、礼金均不同意返还,认为这些都是对方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男女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时间较短,也没有孕育子女,双方在婚姻中也不存在一方明显过错,最后判定女方返还男方一半彩礼8万元。

对于男方主张的手机和婚戒,法院认为男方在婚前赠与女方的手机,系为维系双方感情的自愿行为,为举行婚礼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属于女方个人使用的财产,男方要求返还均不予支持。对于6万元礼金一事,法院认为系亲友的赠与,并且男方也不能证明具体金额,也未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杨夏:考虑彩礼的返还的时候,也适当在考虑司法的谦抑性,也不能法律说一刀切要返还就全部返还,或者说对于所有你给的财产,都给你认定成是彩礼都要返还,这样实际上可能也会造成另外一种失衡。

未登记共同生活一年后分手 判退60%彩礼

上面这起案例是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闪离的,下面的这起案例则是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而是在举办了订婚宴、共同生活一年后分手的,那男方支付的彩礼法院又是如何判定呢?

小伟和小雪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在2021年5月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前小伟母亲给了小雪20万元彩礼,后双方发生矛盾解除了婚约。小伟认为,双方未登记结婚,彩礼应予返还。因双方协商未果,小伟遂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小雪称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后,就开始在自己位于北京通州的房子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6月两人分手,并且辩称小伟家支付的彩礼已在双方共同生活中消耗了。

小伟对小雪主张的共同居住生活一年的事实不予认可,称自己因工作原因往返于北京、上海、天津三地,在北京工作过程中以居住酒店为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本案中,虽然小伟否认与小雪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但根据小雪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同时,相关证据也不能认定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完全由一方过错导致。最后法院酌定小雪返还20万彩礼的60%,即12万元给男方。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秦玲:本案当中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确实是实际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根据女方的举证也可以认定,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负担了大部分的生活开销。所以综合考量判决女方返还部分的彩礼,这个案例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

情侣发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 赠与还是借贷?

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发送微信红包或者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钱款的情况也非常常见,那这样的钱款往来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北京的刘女士和周先生2019年通过网络相识,刘女士称,在两人交往的两年多时间里,周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她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存现、转账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2万余元,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刘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先生辩称,刘女士给他的钱不是借款,是赠予。

法院审理查明,两人交往期间,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形式总共给了周先生2769元,以微信转账形式给了12900元,其他款项系通过银行现金存款、转账等方式支付。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本案中,刘女士以十几元、几十元至两百元不等的金额发送给周先生的微信红包属于赠与,不用返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囡:根据我国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收受人返还。同时,微信红包还设置了200元的金额上限,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间习俗以及民众普遍的经济收入、支出水平考虑,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金额水准。

对于微信转账的12900元,法院认为,微信转账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其性质有别于微信红包。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应认定为借款。

法院最后判令周先生偿还刘女士所有微信转账和其他银行转账款共计74900元。

1314元520元特殊含义金额会被认定赠与

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在一些特殊的节日,也会转账1314元、52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双方一旦产生矛盾,对方要求返还,这些钱款是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文凤:如果双方是情侣或者有其他亲密关系,在七夕节、情人节等特定的节日里,为了表达爱意而向对方支付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法院往往会认定为赠与。

法官提示,无论是情侣还是朋友之间,一旦涉及数额较大的钱款往来,最好在进行微信转账等操作时,对于钱款的性质进行备注,比如借款、彩礼等。同时保存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日后一旦产生纠纷,可以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编辑:陈艳琦责编:张松涛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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