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 消息:据宁波镇海法院消息,原告余某某系镇海某小区住户,该小区原未设立单元门禁,于今年初安装了“人脸识别”开门系统。余某某作为住户,物业采集了他的面部特征信息。
7月份,余某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其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面部特征信息,保证单元安全出口畅通,并向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物业答辩同意删除余某某的人脸识别信息,且提供证据证明了小区还可以通过刷门禁卡的方式出入,而且原告家里除了其本人,其他三人都领取了门禁卡。
针对余某某的上述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行了劝导,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
后宁波镇海法院当庭进行了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开发者_Go百科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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