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010自播出以来
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巧妙的情节设计
深入详细的描述
杰出演员的演技
让这部剧吸粉无数
作为一部犯罪题材的网剧
剧中人物一个接一个地出现。
谋杀、勒索、伤害和其他行为
好像对每个人都一样。
设置一系列刑法案例问题
是剧中的“坏孩子”
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
王士军在这个问题上
带你去剧院解决问题~ ~ ~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情节,朱朝阳出生于1992年,案件发生在2005年,因此朱朝阳不满14岁。溥比年轻,明显不满14岁;阎良是朱朝阳的同学,但剧中没有明确的年龄线索。他是否年满14岁还不知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承担:
1.不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对特定犯罪(特定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
3.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负全部刑事责任。
因此,在这部剧中,即使朱朝阳、普普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予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育。阎良,如果不满14周岁,和朱朝阳、普普一样;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承担特定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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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的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育。
不考虑年龄,剧中人物的行为
可能构成什么罪?
朱朝阳阎良和普普得知张东升杀人后,索要30万元用于治疗普普的弟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他人财物。在这部剧中,朱朝阳威胁恐吓张东升,而张东升害怕罪行曝光。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张东升借了30万元作为高利贷,交付给朱朝阳等三人。因此,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东升在新华书店将30万元现金交付给朱朝阳等人后,该款项处于朱朝阳等人的控制和支配之下,故系敲诈勒索犯罪既遂。
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罪并不一定要敲诈勒索的内容合法。虽然朱朝阳以张东升的违法犯罪事实为由敲诈勒索,但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此外,所得钱款的用途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虽然剧中向张东升勒索的钱是为了救命,但三人的行为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链接
103010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被王丽带到水生植物后,朱朝阳目睹了张东升杀害王丽的过程(假设张东升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在随后的警方调查中,他说朱永平带走了他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故意制造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掩饰、掩盖罪行。剧中,王力将朱朝阳带走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朱朝阳明知这一行为的性质,故意向警方作虚假陈述,以掩盖王力的罪行,构成包庇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故意对案件重要的情况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犯罪证据的行为。朱朝阳作为被害人和证人,在公安机关询问王力羁押自己的重要案件中,故意作伪证隐瞒证据,构成伪证罪。在王力非法拘禁朱朝阳一案中,朱朝阳向警方作伪证不仅构成包庇罪,而且构成伪证罪。正是这两个罪名的想象重合,所以可以以重罪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包庇罪和伪证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主动的虚假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知情不报,则明知的消极行为不构成上述两罪。
戏里,叶警官问那天发生了什么事。显然,这是针对朱朝阳在冷库中受伤,而不是张东升杀害王力。朱朝阳没有为了包庇张东升而向警方提供王力被害的虚假证明,因此他对张东升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包庇。同样,当警方询问朱朝阳时,王丽的谋杀案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朱朝阳作为目击证人,对杀人行为这一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没有对警方做出虚假证言,甚至对此事只字未提,尽管客观上有可能起到帮助张东升隐匿罪行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朱朝阳行为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这里,想要提醒大家,刑事诉讼法第62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93条还规定了拒绝作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公民,如果了解相关案件的情况,都应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离不开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朱朝阳、普普在少年宫五楼与朱晶晶发生争吵,朱晶晶踩空坠楼,朱朝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此处仅以事件发生时展现的剧情为基础分析,朱晶晶坠楼是因为自己站上窗台,在与朱朝阳和普普的争吵中不小心踩空坠楼。朱朝阳开发者_运维问答、普普与当时的朱晶晶在物理空间上尚有一定距离,在言语上也没有明显刺激朱晶晶,二人行为与朱晶晶坠楼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需要注意,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救助义务。救助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职务上的要求义务,如医生有救助病人的义务,游泳教练对于学习游泳的人有救助义务。朱朝阳没有特殊身份使其对朱晶晶有救助义务。
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义务,警察对被害人有救助的义务。朱朝阳与朱晶晶系同父异母的兄妹,但兄妹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特殊的救助义务。
三是因先行行为创设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而形成的义务。朱朝阳只是与朱晶晶发生了争吵,争吵行为的风险被法律所允许,朱晶晶自己站到窗边失足落下。因此,朱朝阳的行为没有创设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对朱晶晶没有救助义务,故对朱晶晶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朱朝阳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我国刑法上的过失分为两种:
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中,朱朝阳只是与朱晶晶有言语上的冲突,从社会一般理性人的角度来看,在当时的情境下不可能预见到这种言语争执会造成朱晶晶踩空坠楼的结果,故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朱朝阳对朱晶晶坠楼没有预见可能性,更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朱朝阳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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