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这是浙江绍兴马鞍镇一起女子溺水案。
事发现场只有三个人,一个死了,一个庭审前失踪,一个被判故意杀人罪。
在法院认定的凶手服刑18年后,案件迎来转机。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
命案发生,女子溺亡。
现年67岁的陈已服刑18年,但他“不服罪”,一直申诉至今。
2004年夏天,他48岁的时候,浙江绍兴县马鞍镇长虹闸村发生了一起命案。8月8日,事发第二天,警方接到村民报案后勘查现场,发现一名叫徐柏梅的女子在附近的大寨河溺亡。
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胃中检测出镇静催眠药物。
之后确定死者在死前是在遇到镇静催眠药物后溺死的,结论是溺死。
2004年8月14日,案发一周后,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为陈、刘某某、刘炳连,遂将其刑事拘留。
顶尖新闻记者走访了解到,1955年出生的陈是长虹闸村人,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1999年,他从深圳回到绍兴,自学法律知识。虽然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但他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并以撰写法律文书为生。他被称为“本土律师”。
刘炳联是陈的再婚妻子,刘某某是刘炳联的哥哥。从2003年到案发前,刘一直住在陈租住的家中。
据绍兴市检察院指控,徐白梅生前与陈有经济纠纷,徐白梅的多次纠缠使陈产生邪念。
根据涉案材料,刘炳联对陈与徐之间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被排除嫌疑。刘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他在证词中提到,陈把一个人形的东西推到河里,拿起一根竹竿捅了几下。后来,陈把被扔下的事告诉了他。
根据该案材料,在陈、刘炳连、刘某某被拘留的当天和次日,陈至少作了两份相互矛盾的供述。他先是声称是三个人一起杀的,后来又声称是他一个人干的。在随后的多次供述中,他们都否认杀人。
头条新闻走访长虹门村了解到开发者_如何学C,陈身高168 cm左右,偏瘦。在村民眼中,他性格内向,健谈,是村民普遍认知中的“老实人”。案发前,陈大多在家为村民写“状子”,家境贫寒的人会免费代写。
2005年3月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一审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晚,许白梅到陈家要求还钱时,陈让许喝下加了安眠药的绿豆汤,许喝下后睡着了。陈用尼龙绳、编织袋、窗帘布将许白梅捆绑起来,将许白梅和许的自行车搬到刘的船上。当晚10时许,陈让住在隔壁的刘帮忙开船。刘行驶至绍兴县滨海开发区南新村附近大寨河时,陈将徐白梅和徐的自行车抛入河中,致使徐白梅溺水死亡。
可疑的谋杀动机
陈的一审辩护律师谢说,她和陈在案发前就认识。在陈自学法律的过程中,经常向她请教法律方面的问题。陈给她的印象是“诚实、善良”。本案一审期间,辩护人到该村走访,认为陈没有杀人动机。
在绍兴市检察院的指控中,陈与徐白梅的经济纠纷源于徐白梅“找人帮他出气未果”。
据起诉书称,案发前两个月,即2004年6月的一天,徐白梅在陈家见到了陈的侄子肖某某。徐白梅表示愿意出钱让肖某某帮忙教训与他有纠纷的邻居,肖某某表示同意。
不过,否认了陈对此事的保证。陈某在讯问笔录中称,案发当年6月22日至24日,肖某某来绍兴看望刘某某,住在陈家。许白眉恰好在陈家,她找陈商量起诉其他事情。期间,徐某愿意出钱让肖殴打有纠纷的邻居,陈当即劝阻。
据陈供述,此事由刘某某担保。刘曾经说过:“没关系,XX不做,我就做。”“我保证,至少我是负责任的。”
二审辩护人顾在办案中发现,陈的再婚妻子刘炳莲是湖南邵阳县人。婚后,陈与刘炳联共同生活在浙江绍兴,与刘炳联家联系不多,与肖也不熟。而刘某某已在绍兴多年。他曾“与许白眉为近邻,交往历史悠久,与子女公婆相称”。刘某某也是肖的亲属。对肖来说,关系更近的是刘某某。
顾还发现,在向肖某某追讨8000元的过程中,刘某某耗时一周,行程数千公里,比较耗时,也比较主动,愿意将一半的钱还给徐白梅。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是陈提供了担保。
对于“担保人是谁”的调查,按照刑事案件侦查规则,应该有肖某某的说法。但在判决书中,肖某某并没有作为证人出庭,也没有肖某某的证言。
判决书显示,2004年6月的一天,陈的侄子肖某某从湖南老家到浙江绍兴县探亲时,认识了该县马鞍镇高河村的妇女徐柏梅。萧听说许白眉和邻居许阿鸥闹矛盾后,主动提出要帮许白眉教训许阿鸥一顿。许提出付给肖10000元,让他去教许阿瓯两兄弟,陈也愿意为此担保。
同年7月初,肖某某拿到徐某8000元后潜逃。此后,徐白梅多次找陈要求肖某某退钱。陈和妻子刘某某到湖南找肖某某退钱。后来,陈因为许白眉纠缠要他还钱,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并准备了安眠药。
本案上诉阶段的代理律师兰认为,陈的经济状况在当地属于中等偏上水平,陈是否有可能为了还清8000元而杀害徐白梅,值得怀疑。
根据一审判决书中的记载,一审绍兴中院驳回了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
谁的安眠药?
一审宣判后,陈提出上诉。
上诉状中提到,本案中究竟是谁给徐白梅下药,是谁将徐白梅推入河中等诸多事实尚未查明。
二审中,死者体内镇静催眼成分的来源凸显,成为庭审焦点。
绍兴县公安局作出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胃内容物中检出安定、苯巴比妥等镇静催眠成分。
在起诉书中,检方发现陈给准备了安眠药。绍兴县马鞍镇姚家埠社区服务站医生出具的证言称,2004年8月7日,案发当天,陈在其服务站购买舒乐处方药10余种。医生还提供了一份处方复印件来证明。
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显示,陈否认用安眠药做坏事。在他的第一份讯问笔录中,他说药是刘给的,然后在笔录中承认吃了两次药。在随后的三次笔录中,刘被认定为吸毒。
至于陈买安眠药的地方,陈在笔录中提到是放在他家客厅的书桌上。陈在手写的申诉材料中还称,事发后第二天的8月8日,安眠药还在。
二审中的辩护人质疑在死者的胃内容物中发现了两种安眠药,
此外,安眠药放入绿豆汤的时间以及是谁放的也是二审的焦点。
据案中材料显示,案发当天,许白梅于下午5时许到达陈家,随后与刘某某一起吃了一碗绿豆汤。陈当天下午7点多回到了女儿家。三人一起聊到8点多,每人吃了一碗绿豆汤。
二审辩护人认为,如果第一碗汤被下药,与陈无关;如果第二碗汤被下药,刘也可能作案。释放安眠药的时间和释放者是谁,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都没有查清楚。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药品成分、给药人、交付时间等问题未明确置评。
关于本案的物证,一审判决书显示,浙江省公安厅作出的物证检验报告确认,现场从尸体上提取的绿色尼龙绳与陈家中提取的尼龙绳具有相同的形态特征和化学成分。
上诉律师兰认为,虽然这些物品来自陈家中,但鉴于刘长期租住在陈家中,双方关系良好,并有物品共享,不排除刘利用陈家中物品实施杀人的可能性。
无法追踪的线索
2005年10月25日,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陈故意杀人的事实,有多项证言和证据证实。陈在笔录上也有供述,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浙江省高院表示,至于上诉和辩护的理由,经调查发现,陈提出的担保人和凶手均为刘良德,仅为一人之言。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也与他当初的供述不符。故陈对此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能不会立即执行死刑。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如果量刑不当,就会改判。
陈被判刑,他的妻子与他离婚,他的儿子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他靠毒品生活了10多年。父母老了,身体越来越差。
《新闻纵横》记者从该村了解到,作为前期调查的另一名嫌疑人,刘在审讯过程中不知去向。长虹闸村多名村民及村委会有书面证明称,2004年10月,绍兴警方多次到该村询问刘下落,均无果。最高新闻记者向事发时的一审律师、两名村干部和两名村民证实了这一情况。在村民眼里,2004年,刘的下落不明。
正在服刑的陈一直在抱怨。在他的诉状中,他描述了事件的另一个版本。陈说,事发当晚,他没有在绿豆汤里放安眠药,也没有把许白梅推进河里。
至于为什么要跟着徐白梅和刘某某上船,陈在诉状中写道,“是因为聊天的时候,徐白梅说她家有个外地人开店,生意很好。她每天晚上12点关门,我也想开店。”
一审辩护律师谢告诉《头条新闻》记者,事发时,船上只有三个人:徐柏梅、刘某某、陈。作为犯罪嫌疑人,刘说是陈把人扔下海,但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证人。这太牵强了,我无法相信
202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复陈称,其申请的案件监督已经受理,因案件复查,办理期限延长至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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