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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播奥密克戎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否“纠错”?专家解读?

开发者 https://www.devze.com 2023-02-22 18:08 出处:网络 作者:JAVA技巧
羊城晚报-羊城校报讯,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羊城晚报-羊城校报讯,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行“乙类乙类管理”,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于违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作为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对目前正在办理的有关案件,要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羁押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过去已经判决的涉及违反新冠肺炎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的相关案件?在因传播奥米克隆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是否应该进行“纠错”?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齐林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如何处理已经生效的涉及疫情防控的案件?

“虽然说从2023年1月8日起,新冠肺炎的感染由'乙类甲管'改为'乙类管'但实际上,在1月8日之前,特别是《优化疫情防控20条措施》严格执行后,新冠肺炎感染防控措施的相关违反行为早已适用新规定,相关行为不再追开发者_运维知识库究刑事责任。”齐林说。

“现在的关键是区分已结案件和未结案件。”阮齐林说,所谓“已结案件”,就是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政策调整前,有人因违反《新冠肺炎传染病防治办法》被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也有少数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如果是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处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没有问题,那么就不宜因为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而推翻这些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也就是说,在法律政策调整之前已经结案的案件,不可能因为法律政策的改变而翻案”。

“换句话说,法律政策的变化现在对已解决的案件没有影响。如果回过头来看,我们认为当时的一些案件处理得有点重等等。然后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最高法曾经给过一个答复,就是案件没有改判,但是在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过程中,我们可以照顾,适当提前释放。”齐林说。

阮齐林说,未决案件,如去年和前年处理的,但在新规定实施时尚未生效的,将按新规定处理。根据新规,不构成犯罪的将不构成犯罪,构成轻罪的按轻罪处理。

在因传播奥米克隆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是否应该进行“纠错”?

2022年12月,有人撰文呼吁司法机关纠正一些已经生效的判决,比如2021年11月新冠肺炎病毒变异为奥米克隆后,因传播奥米克隆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人。

对此,阮齐林认为,较早的新冠肺炎和较晚的新冠肺炎变种奥米克隆,就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而言,并不相同。尽管如此,“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政策作出的判决没有错误,事实认定没有错误,审判程序没有问题,那么”

不过,阮齐林说,其他与新冠肺炎感染有关的犯罪是另一回事。“比如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涉及的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防疫产品罪,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涉及的妨碍公务罪。对于这种行为,新冠肺炎的防控工作只是其行为的一个背景。所以,对于这种行为,该查处的还是要查处,该处理的还是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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