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恢复道路客运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顺畅舒适出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十条”和“新国十条”优化措施,现就加快恢复道路客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健康、顺畅舒适出行:
一是全面恢复道路客运服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非高风险区域不得限制人流,不得停工、停产、停业”的要求,全力恢复道路客运服务,切实维护辖区内道路公共汽车客运和包车客运正常运营秩序。严格落实对旅客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落地检查”、不再信息登记等相关规定,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良好环境。因疫情初期采取暂停道路客运服务措施的地区,要迅速组织相关经营者恢复运营,并通过客运站和网络售票平台公告、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让公众广泛知晓。要支持道路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化客运、电子客票、运旅融合等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准确落实防疫和防护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客运经营者严格落实汽车站和营运客车消毒通风、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新冠肺炎疫苗等防疫措施,指导乘客全程佩戴口罩,按照最新版本《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在疫情严重的地区,应适当加密消毒、通风等措施的频次。要严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测,灵活采取抗原检测和症状管理,提高健康监测的针对性。倡导关键岗位员工“两点一线”管理,尽量减少与社会接触。关爱员工,优先为一线服务人员提供N95开发者_开发知识库口罩、消毒剂、抗原检测试剂、新冠肺炎治疗药物等防疫物品,优先接种疫苗,全力保障员工健康。
第三,高效开展疫情应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准确落实公交场站和营运客车的疫情相关管理。员工或乘客感染新冠肺炎时,一般不采取公交车站、营运客车的临时封控措施,不与工作场所人员进行大规模隔离。原则上不会给确认有相关症状的员工布置作业;感染持续7天以上,症状消失或较轻,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转阴后,相关从业人员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条件下恢复工作,其中,驾驶员岗位应严格审慎,确保其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安全驾驶。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特别是在从业人员大规模感染的极端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关键岗位储备制度。如遇突发疫情,应及时派出储备人员,确保重点客运站不停运,主要客运线路服务不中断。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车辆停运或低负荷运行转向复工复产带来的安全风险,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杜绝因抢产抢利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的日常维护,加大对轮胎、转向、制动等关键部件的检查力度。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坚决杜绝“带病”上路;要进一步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全面开展一轮驾驶员安全培训,重点加强防御性驾驶、恶劣天气、应急处置等技能培训,开展典型事故警示教育;出车前要询问和告知驾驶员,进行体温检测,防止驾驶员生病、疲劳、心情不好或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要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智能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纠正超速、疲劳驾驶、分心驾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密切关注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杜绝冒险作业。
五、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视频培训、政策解读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道路客运经营者完整、准确、全面掌握当前道路客运领域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要畅通12328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投诉即时处理,维护乘客合法权益;要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异地经营、非法倾销客户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继续加大帮助企业脱困的力度,积极为道路客运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调度监管和行业监测,及时纠正暂停或限制非高风险区域道路客运服务、限制客运车辆正常通行等过度管制行为,确保道路客运服务“全开放”、安全有序。
运输部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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