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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发入工资条怎么写啊??

开发者 https://www.devze.com 2023-02-12 13:48 出处:网络 作者:C百科
贪心的爱情 开发者_如何学C2021-07-04 23:48 这种情况,只能所有员工都添加你微信,员工的微信都各个必须绑定银行卡。这样的情况才可以进行。带着孩子旅行
贪心的爱情 开发者_如何学C 2021-07-04 23:48

这种情况,只能所有员工都添加你微信,

员工的微信都各个必须绑定银行卡。

这样的情况才可以进行。


带着孩子旅行 2021-07-04 23:50

(或者说电子邮件的工资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定版★具体分析: 1、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 2、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3、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 4、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5、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6、“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或者“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内容:(摘自《深圳市工资支付条开发者_开发知识库例》2009年修定版)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139****4173 2021-07-04 23:52

以WPS 2019版本为例:

关于如何实现将每个人的工资条发到每个人的邮箱里,您可考虑使用WPS2019来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1开发者_开发问答、打开「工资表表格」,点击「开始-文档助手-工资条群发助手」;

2、「工资条群发助手」会自动识别表格的内容生成预览;

3、如不知道怎么写「工资条」还新建表格后进入「工资条群发助手」一键插入工资表模板。

4、在预览无误后,直接点击发送即可调用「系统默认邮件应用」来批量发送工资条给对应同事,每位同事只能收到自己的工资条。


M14****260 2021-07-04 23:53

开发者_如何学运维

工资条是发给员工的,公司有账目明细表。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依据这一款规定,企业不发工资条违法。

工资条不仅能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总额,还能判断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有没有在工资中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


M42****668 开发者_JAVA百科 2021-07-04 23:59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奖金,三金或五金,罚款,扣税,应发合计,实发合计。

内容

第一部分 收入

1、从网上各行各业人士所“晒”出的形形色色工资条来看,

虽然具体项目各有不同,但整体结构大同小异,第一部分为月收入,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等。按照由前往后的顺序,第一项一般为基础工资,有的企业也称之为底薪、月薪或保底工资,它是指员工进入企业后,在特定的岗位上担当角色,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的正常履行职责的劳动报酬,标准由企业自行设定。它是构成员工经济福利的一个比较稳定的部分,如员工在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下,休年假、婚产假、病假时,这一金额是不受影响的。

接下来的几项收入则为非基础工资,这也是月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记者了解,2010年,在“多劳多得”的原则下,绝大多数人的这部分收入都超过了基础工资。它包括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还包括各种奖金和补助,如全勤奖、交通食宿通讯补助、节日补助、置装补助、子女教学补助等。

当然,各家企业对非基础工资的设定也是不同的,根据自己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情况,设定工资条“模板”,而同一企业每名员工拿到的非基础工资金额也各不相同。拿媒体工作者的工资条来说,收入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绩效工资上,即稿费、编辑费等。

而对于公务员群体来说,工资条则显得复杂些,记者一位从事公务员工作的同学向记者展示了他的工资条,上面几乎包括了上述提到的大多数收入项目,从几元到几百元,真是有些眼花缭乱。网上还有一位大学老师展示了自己的工资条,他的非基础工资项目中包括科研津贴、博导津贴等。

第二部分 扣款

1、有很多网友表示,当看到自己工资条上那一系列的扣款时就会感到心痛,所以索性不看。其实这是一种误区,除了那些如因缺勤、任务不达标、差错等原因被“不幸”和“本不该”被扣的扣款之外,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三险一金”扣款实则是一种“定期储蓄”式的好事,它的背后是企业为员工付出的三倍于此数额的福利。

据了解,自从拥有了工资条大多数人对于它的迷惑多在于此。日前,当记者拿着工资条向部门领导咨询“三险一金”的扣款标准时,也感觉认知空白,因此才有了此稿的形成。

在北京地区,一般来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为“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于后两者个人不必缴纳,因此,反映到工资条上,个人扣款就只有前三项。

2、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8%,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如果上一年度您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每年您每月养老保险扣款为400元。由于地区社保缴纳基数每年都会根据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个人缴纳的金额也会在当月或次月随之变化。

此外,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通常设置上限和下限。对于北京大多数企业的在岗职工来说,下限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也有个别困难企业的缴费基数为40%。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37元,如果您的月工资低于2422元,则个人仍按照193.78元来缴纳;若高于12111元,也只按照968.88元缴纳。

3、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3元,其缴纳基数上限和下限的设定同养老保险相同。同样以月收入5000元为例,每月个人应扣医疗保险费103元。北京城镇在职职工最低51.44元,最高245.22元。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养老保险15年的必须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规定,男士必须交满25年,女士必须交满20年。

4、失业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0.2%(农村职工暂不缴纳),企业则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参保人员到时才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5、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费标准:个人与单位一样,各承担公积金总额的50%。月缴存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般为12%。

还有一种尚未普及的福利性扣款那就是企业年金,其也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总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6。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上述哪一项福利性扣款,事实上,单位同时的扣款都更多。计算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暂时除去医疗保险另加的3元,比例总和为8%+2%+0.2%+12%=22.2%;而单位缴纳的比例则约为20%(养老保险)+10%(医疗保险)+12%(住房公积金)+1%(失业保险)=43%,其中,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均为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如果再加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为每位职工缴纳的总额大约是个人工资扣款的三倍。

6、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注意:企业年金并非每个企业都有设置。

第三部分 扣税

国家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该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越多缴纳越多,但这个比例究竟是多少,很多人都不知道。


张楠 开发者_如何学JAVA 2021-07-05 00:03

谭霞同志:

  您2009年9月份的工资表如下表所示,如有疑问请及时沟通。

编号姓名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生活补助保险金请假扣款应发工资所得税额实2谭霞2350200150110028100

                                                                                                                人力资源部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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